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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林明輝萬盛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明輝 代 理 人 陳源濱律師 相 對 人 萬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邵源發 上列聲請人與萬盛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102 年六勞簡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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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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