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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原告
林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源濱律師
被告
萬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邵源發
訴訟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即判決第7 頁第6 行關於「120 年9 月18日」之記載、第17行關於「被告繼續…」、第8 頁關於「原告於知悉…」、第9 頁第6 行關於「雇止」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102 年9 月18日」、「原告繼續…」、「被告於知悉…」、「雇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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