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林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源濱律師
- 被告
- 萬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邵源發
- 訴訟代理人
- 李雪靜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即判決第7 頁第6 行關於「120 年9 月18日」之記載、第17行關於「被告繼續…」、第8 頁關於「原告於知悉…」、第9 頁第6 行關於「雇止」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102 年9 月18日」、「原告繼續…」、「被告於知悉…」、「雇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