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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 原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世直、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6,800元,應繳裁判費126,4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25,988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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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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