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新
相對人
廖振宏
訴訟代理人
楊明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六國簡字第1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3 ,餘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430元 │由相對人預繳│
├────────┼───────┼──────┤
│第一審鑑定人證人│        628元 │由相對人預繳│
│旅費            │              │            │
├────────┼───────┼──────┤
│合        計    │       3,058元│            │
├────────┴───────┴──────┤
│備註:                                        │
│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10分之3即917元      │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10分之7即2,141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