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調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調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相 對 人 楊森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簡調字第191號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聲請人因債權讓與取得系爭債權,其前手依序為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1條約定:「本契約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始債權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之營業地址為「台北市○○區○○○路○段00號7 樓」,可知 本件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因誤繕,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