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瑞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