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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被告
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瑞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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