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
- 原告
- 雲林縣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豐儀
- 被告
-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請求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址設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原告若依無因管理請求,自無契約履行地之問題,若原告依契約請求,然被告否認與原告有契約關係,原告復未提出契約書證明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自非可採。縱兩造有契約關係,惟原告既主張代被告繳納清潔處理費新臺幣197,403 元,顯係請求返還代為墊款,要非依契約關係請求,自無依契約履行地管轄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