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温文昌

  • 當事人
    林士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87號 原   告 林士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4,9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家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