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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21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被告
王煌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4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 年4 月30日起至108 年4 月30日止,借款利率:前6 個月依原基利率(月調整)加0.14% 機動利息,第7 個月起依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0.64% 機動計息。嗣後隨引用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被告中途離職或退休時,利率改依原基淮利率(月調整)加4.64% (目前為年息7.17% )機動利息。

(二)被告原任職巧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按月轉入被告於原告斗六分行開立之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惟被告已離職,自102 年8 月30日後未再轉入薪資。故被告借款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4.64%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17% )機動計息。依約如遲延給付,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按約定利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料被告自102 年7 月30日起違約不按期清償本息,依約顯然已喪失償還期限利益,應依原契約約定償還本息、違約金,然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被告存款帳戶帳號異動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及戶籍謄本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4,190 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1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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