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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

請求無因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

原告
雲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被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請求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址設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原告若依無因管理請求,自無契約履行地之問題,若原告依契約請求,然被告否認與原告有契約關係,原告復未提出契約書證明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自非可採。縱兩造有契約關係,惟原告既主張代被告繳納清潔處理費新臺幣197,403 元,顯係請求返還代為墊款,要非依契約關係請求,自無依契約履行地管轄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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