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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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