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 被告
    大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家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