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