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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4號

原告
順鴻商行
法定代理人
侯貴霜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370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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