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4號
- 原告
- 順鴻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侯貴霜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370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370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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