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