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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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