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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 被告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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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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