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樺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