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1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奎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詳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