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即、益成工程行即湯林芝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4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益成工程行即湯林芝卿 張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宗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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