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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被告
廖敏慧

      廖美麗

      廖美雪

      廖萬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回覆函文等資料,經本院105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該命補正裁定業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雖於同年9 月2 日補正被繼承人廖李笑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惟未遵期補正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債務人可分得之財產價值),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回覆函文,經本院於105 年9 月5 日再函命原告依上開裁定內容補正,惟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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