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 原告
-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嶧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律師
- 被告
- 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傑
- 訴訟代理人
- 鍾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星期一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星期一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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