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