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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38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8號

原告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陳裕仁
被告
黃昱清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2 月20日星期一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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