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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沈英國
相對人
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翔

上列聲請人與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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