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沈英國
- 相對人
- 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聯翔
上列聲請人與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