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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

給付違約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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