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9,628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