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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9,628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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