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王茂昌
- 原告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47號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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