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4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