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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定國

  • 原告
    郭玉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原   告 郭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元。 二、本件送達被告之郵件遭退回,原告應提出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莆沙奈之戶籍謄本。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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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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