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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原告
郭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元。

二、本件送達被告之郵件遭退回,原告應提出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莆沙奈之戶籍謄本。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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