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 原告
- 郭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元。
二、本件送達被告之郵件遭退回,原告應提出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莆沙奈之戶籍謄本。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