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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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