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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 當事人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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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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