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聲字第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柯仁傑
- 代理人
- 柯漢忠
- 代理人
- 陳韻茹
- 相對人
- 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請求法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162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3 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