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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0號

原告
張峻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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