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張峻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