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 原告
- 蔡美芳
- 訴訟代理人
- 徐忠敏
- 被告
-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江元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利息起算日「105 年7 月6 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7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