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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原告
劉金龍
被告
宏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名即沈木

      歐永清

      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85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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