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 原告
- 林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