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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41號

原告
林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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