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吳玲美
- 上訴人即
- 被告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丁源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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