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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
被   告
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丁源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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