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 告
- 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玲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丁源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