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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40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宏聖
相對人
于家偊即于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人公司於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損害賠償案件,依相對人所提出之106年度六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所載,兩造間之信用卡爭議事件,大皆發生於彰化、斗六。而聲請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亦非僅設於台北市,即聲請人於雲林縣斗六市亦設有事務所、營業所,有卷附之玉山銀行官網服務據點一覽表可稽。且觀之兩造所生之信用卡爭議案件,亦與聲請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無任何關連。再聲請人於斗六市亦設有事務所、營業所,而該事務所、營業所之業務範圍亦包括信用卡業務事項。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於上開爭議案件,即有管轄權,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4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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