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司簡調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簡宏聖
- 相對人
- 于家偊即于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人公司於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損害賠償案件,依相對人所提出之106年度六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所載,兩造間之信用卡爭議事件,大皆發生於彰化、斗六。而聲請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亦非僅設於台北市,即聲請人於雲林縣斗六市亦設有事務所、營業所,有卷附之玉山銀行官網服務據點一覽表可稽。且觀之兩造所生之信用卡爭議案件,亦與聲請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無任何關連。再聲請人於斗六市亦設有事務所、營業所,而該事務所、營業所之業務範圍亦包括信用卡業務事項。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於上開爭議案件,即有管轄權,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