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75號原 告 鄭凱中即唐亞企業社 被 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江元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