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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200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00號

原告
魏有亮
被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高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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