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陳定國
- 原告郭玉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原 告 郭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元。 二、本件送達被告之郵件遭退回,原告應提出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莆沙奈之戶籍謄本。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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