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