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救字第1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救字第10 號 聲 請 人 周健宏 代 理 人 洪千雅律師 相 對 人 雲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106 年度六勞簡字第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