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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 原告
    張峻峰
  • 被告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詠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峻峰 被   告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被   告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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