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原 告 林綉縀 被 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被 告 張鉛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而莊秀樺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莊秀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