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原 告 林綉縀 被 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被 告 張鉛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莊秀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爰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之莊秀樺至今仍在通緝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應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