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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温文昌

  • 原告
    林綉縀
  • 被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法人張鉛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原   告 林綉縀 被   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被   告 張鉛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莊秀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爰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之莊秀樺至今仍在通緝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應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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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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