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6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温文昌
- 原告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60 號原 告 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境有限公司、徐郁凱因給付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60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