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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6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温文昌

  • 原告
    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60 號原   告 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境有限公司、徐郁凱因給付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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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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