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 原告
    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 被告
    晴境有限公司法人徐郁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60號原   告 鄭天佑即正大鋁門窗 被   告 晴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晴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徐郁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被告中有一人清償,其餘被告即免為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送貨施工地點在雲林縣林內鄉,則兩造契約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1 月26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4 頁);嗣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晴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80,000 元,及自106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徐郁凱應給付原告180,000 元,及自106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被告中有一人清償,其餘被告即免為給付義務。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與上開規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徐郁凱於民國105 年6 月自原告處叫貨,貨款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於林內鄉施工,完工後持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跳票無法支付。故原告主張對發票人即被告晴境有限公司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票款、對被告徐郁凱主張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貨款,兩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報價單2 紙等件為證,且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晴境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並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徐郁凱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查本件被告徐郁凱持被告晴境有限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以充清償貨款,原告持系爭支票提示遭拒,其自得基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徐郁凱給付前開貨款18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亦得基於票據法之規定請求被告晴境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及其遲延利息,故本件被告二人應對原告負不真正連帶之清償責任,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惠婷 ┌───────────────────────────────┐ │附表: │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106 年1 月26日│180,000元 │LN0000000 │106 年1 月26日│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