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212 號原 告 陳延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張鉛奇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6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