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212號原 告 陳延羽 被 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56條第1 項第1 款、民法第275 條各有明文。又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須其異議本於非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而使異議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查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對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張鉛奇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其等於收受前揭支付命令後,僅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張鉛奇未提出異議,而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提出異議之理由係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借予張鉛奇,後來並無匯款至被告帳戶,被告亦無能力清償票款等情,應屬個人關係之抗辯,其異議效力不及於張鉛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張鉛奇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被告借予訴外人張鉛奇,後來並無匯款至被告戶頭,被告亦無能力清償票款,因此跳票; 又系爭支票的確係被告授權予張鉛奇簽發,並非偽造,票上印章亦為被告所有等語為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及第14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經查,系爭支票以被告名義所簽發,而經原告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卷第4 頁至5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就系爭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 ㈡、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惠婷 ┌───────────────────────────────┐ │附表: │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105 年12月29日│200,000元 │LN0000000 │105 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