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69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269 號
- 原告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23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6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