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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5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而莊秀樺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莊秀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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