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5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文
- 被告
-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莊秀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爰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之莊秀樺至今仍在通緝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應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