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 原告
- 賴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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