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賴勃志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213號原   告 賴勃志 被   告 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九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吳保堂即泓信工程行負責人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支票,該支票係被告向原告借錢購買土地時所交付予原告,屆期經原告提示未獲付款,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稽,經一再催討,爰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萬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國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